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规范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是工商行政管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市场主体自愿申请,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记录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指导活动。
第三条 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目的,是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建立科学、合理的合同和信用管理机制;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展示市场主体形象;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降低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交易风险;促进市场主体信用建设,服务全省经济发展。
第四条 守合同重信用公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自愿原则。
第五条 在本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等市场主体(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
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是申请人上一年度的守合同重信用情况。
获得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资格的申请人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单位。
第六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工作的开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参加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应当重视和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1、加强法律学习。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合同法》等与申请人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机构建设,设立法务处;加强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2、合同使用率高。经济往来中,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参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做到合同内容合法、条款齐全、责任明确、手续完备等。
3、合同履约率高。除不可抗力和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依法解除者外,合同履约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4、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有关交易规则及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自成立起至申报之日达四年以上;
2、近四年内,无在诉讼中被判合同(含劳动合同)恶意违约或被强制执行的记录,无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记录,无其它不良信用记录;
3、申请人应当取得国际质量体系ISO9000认证。申请人所属行业或产品、服务,如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过强制认证的应当通过认证。国家实行资质证书管理的行业申请人应当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第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公示申请表》;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近三年(含当年)签订的经济合同复印件(每年三份);
4、申请人认证、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申请年度的年度信用报告;
6、其他文件。
第十条 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程序包括:申请人申请;申请人所在辖区县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人的审查采取查询和函证的办法。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必要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可以征求意见。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有关业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参加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审查工作小组,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领导任审查工作小组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审查工作小组负责本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工作。
第十一条 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每年开展一次,申请日期从每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申请人可以每年参加。
第十二条 申请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资格的,应当在申请前一年度获得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省直管县(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资格。之前已获得过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资格的,再申请时不须再获得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资格。
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资格的,须近三年连续获得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资格,在完成网上申报和测评后,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向所在辖区县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相关材料。辖区县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住所、日常经营活动以及年报情况等。
申请人第一次申请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资格的,除辖区县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外,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审核(省直管县(市)除外)。审核内容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外,主要为申请人日常经营活动以及年报情况等。
第十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齐申请材料后,对材料审查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查询: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在诉讼中被判合同(含劳动合同)恶意违约或被强制执行的记录;有无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记录;有无其它不良信用记录。并将审查和查询的结果告知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省直管县(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由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省直管县(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15天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有关材料,过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取得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资格的申请人名单,在当地媒体或本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以示激励,并供社会查询。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单位应当加强宣传、帮扶、指导。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取得本部门公示资格单位的督查工作,重点抽查是否存在合同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失信行为。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年组织对取得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资格的单位进行抽查,抽取比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撤消公示资格。
第十八条 取得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资格的单位在公示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公示资格:
1、单位破产、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2、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示的;
3、有违法行为,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4、被举报存在失信行为,经核实属实的;
5、主动申请撤销公示的;
6、发生合同纠纷,自愿申请工商行政管理、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拒不执行调解协议的;
7、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十九条 主动申请撤销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资格的单位,其公示证明失效,两年内不得参加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被撤销公示资格的单位,其公示证明失效,四年内不得参加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假冒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单位。擅自使用或假冒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单位造成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冒充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公众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工商行政管理、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核实后,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该单位不得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公示。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在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程序公示的;
(二)在公示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办法》(赣工商市字[2014]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