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全球将迎来第六个世界无线电日(World Radio Day)。
2017年世界无线电日的主题是:无线电就是你!
“现在,文明和有建设性的讨论似乎在走向衰落、真实的概念本身遭到怀疑,此时无线电的独特性质可以加强社区融合,培育促成变革的正面对话,”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助理项目专员Tim Francis说,“无线电让我们再次认识到相互倾听的重要性。”
1946年的2月13日,联合国电台成立并通过无线电波向世界播音。2011年11月3日,教科文组织第36届大会决定把2月13日,即联合国电台成立日指定为“世界无线电日”。这一决定标志着教科文组织对“无线电的变革性力
量”的认可。旨在宣传无线电作为通信载体,在促进教育发展、信息传播以及自然灾害中重大信息发布等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用法制为无线电管理“保驾护航”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后公布
2016年11月11日, 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命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修订实施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不断推进无线电管理能力和管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成果,为深化我国无线电管理依法行政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是我国无线电事业发展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为推动无线电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这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以来,历经起草、上报、审议和公布全过程的第一部行政法规。
无线电频率是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国家稀缺资源,是推动信息化发展的重要载体。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对于保障无线电频率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维护无线电波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无线电技术在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广泛应用,现行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无线电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有必要在总结无线电管理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修订后的条例涵盖了无线电频率管理、台站管理、发射设备管理以及无线电涉外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完善了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制度,减少并规范了无线电行政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利用“伪基站”等开展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惩戒力度,为推动无线电管理各项工作,促进无线电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解读
(一)这次《条例》修订的内容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全”。这次《条例》修订工作,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决策部署,围绕无线电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对主要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新《条例》的框架结构进行了调整,由原《条例》的十章整合为九章,并且对原《条例》的全部条款都作出了修改,条文数量比原《条例》多了70%,由原来的49条扩充到85条。修订过程中,重点围绕频率、台站、设备、秩序等四大核心问题,结合无线电管理实际和技术发展的需要,调整了主要管理制度,使相关制度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本届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近年来,国务院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结合无线电管理实际,进一步减少和规范了行政审批。新修订的《条例》集中反映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如取消了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用频核准等审批项目,下放了大多数无线电台(站)的审批权。对保留的审批事项,也优化了审批程序,规范了审批条件和流程,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范围。对于业余电台用频、设置使用公众移动通信终端、微功率短距离发射设备等与群众关系密切、数量众多的频率、台站和设备,明确取消了相关审批要求,给市场主体松绑,释放企业发展活力。
三是“增”。根据无线电管理中的新问题、新要求,新《条例》完善了一系列管理制度,为无线电管理“工具箱”充实了很多新工具。例如,明确了公众移动通信等商用频率的招标、拍卖等市场化配置机制,新设了闲置频率的收回制度、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和维修管理制度、边境地区频率协调制度,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填补了无线电管理法律制度的空白。
四是“严”。从多年来查处伪基站等违法案件的实践来看,原《条例》的震慑效应、处罚力度远远不够。新《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将擅自设置使用电台的罚款上限,由原来的5000元提高到了50万元;对于擅自设置、使用电台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无线电发射活动,新《条例》要求暂扣设备、查封电台、实施技术阻断,提高了违法的成本。另外,去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降低了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门槛,并增设了加重情节的量刑档次,将最高刑提高到了7年有期徒刑。新《条例》将与《刑法修正案(九)》相互衔接、呼应,加大对无线电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共同维护电波秩序。
(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1、在频率有效利用方面。明确了制定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应当考虑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科技发展以及频谱资源有效利用的需要,增强了无线电频率划分的科学性。确立了行政审批、招标、拍卖等方式并存的资源分配制度,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频率资源的许可,继续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予以重点保障;对于地面公众移动通信使用频率等商用无线电频率,可以依法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实施许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缩小了许可的范围,对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电台等使用的频率不再实行许可。完善了闲置频率的收回制度,对超过两年不使用的频率可以收回。此外,为适应航天事业发展和空间业务广泛应用的新要求,增加了卫星无线电频率管理制度,根据有关国际规则对卫星无线电频率的申请、使用作出了特别规定。
2、在无线电台(站)管理方面。下放了大多数台站的审批权,除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等5类无线电台(站)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重要无线电台(站)外,其他无线电台(站)均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明确了无线电台(站)许可条件、程序,缩小了许可范围,对与群众关系密切、数量庞大的公众移动通信终端、微功率短距离电台等不再实行许可。明确了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的制式电台由有关部门审批并定期通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了无线电台(站)使用者的义务,要求使用者按照规定的条件使用,定期对无线电台(站)进行维护。
3、在发射设备管理方面。明确了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条件、程序,取消了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用频核准、微功率短距离发射设备核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了研制、生产、维修发射设备的管理措施,避免产生有害干扰。总结打击伪基站、黑广播等违法行为的工作经验,规定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发射设备需进行备案。规定了质监、工商部门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生产、销售发射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其发现的违法行为。
4、在电波秩序维护方面。明确了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定点由城乡规划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对射电天文台、机场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项目,周边区域不得新建阻断无线电信号传输的高大建筑、设施,不得设置使用干扰其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明确了对船舶、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专用的导航、遇险救助等频率予以特别保护。对非法无线电发射活动,可暂扣发射设备、查封电台、采取技术性阻断措施。此外,明确了无线电监测机构实施信号监测、查找干扰源和非法电台等任务。
5、在管理体制方面。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4〕34号),不再规定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职责,明确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根据军地无线电管理工作的经验,建立军地协调机制,协商处理涉及军事系统与非军事系统间的无线电管理事宜。不再采取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管理的表述,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行业)的无线电管理,对航空、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实施管理,规划本系统(行业)台站站址和建设布局,并核发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和电台识别码等。
(三)《条例》体现简政放权的改革精神
《条例》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取消、下放和调整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
1、取消方面。为了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部署,取消了“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用频核准”等审批事项。
2、下放方面。为了推进利企便民,下放了大多数无线电台(站)的审批权。除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等5类无线电台(站)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重要无线电台(站)外,其他无线电台(站)均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实现绝大多数无线电台(站)的属地化管理,既方便了设台用户,又便于对无线电台(站)使用进行监管和服务。
3、调整方面。对于一些与群众关系密切、数量众多的无线电频率、台站和发射设备,缩小了审批范围。包括: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电台以及国际安全遇险系统等使用的频率,免予办理频率使用许可;公众移动通信终端、微功率短距离电台等无线电台(站),免予办理无线电台执照;微功率短距离发射设备,免予型号核准。
(四)《条例》对伪基站等违法活动的惩治措施
根据《条例》的规定,对伪基站等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查封无线电台(站),必要时可以采取技术性阻断措施。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无线电监测、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处理。对于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在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去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降低了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门槛,并增设了加重情节的量刑,最高提到了7年。《条例》通过上述规定,与《刑法修正案(九)》进行了衔接。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划(2016-2020年)》正式印发
2016年8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印发了《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划(2016-2020年)》。《规划》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指导,聚焦频谱资源管理核心职能,着力完善监管体系建设,阐明了我国“十三五”期间加强无线电管理的战略方向、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专栏工程。随着《规划》的发布实施,我国无线电事业将朝着资源配置更加科学、管理水平显著提升、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的新目标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