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文化遗产、新闻出版、著作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文化遗产、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发展规划、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全市文化影视艺术事业,指导全市重大文化影视艺术活动、社会文化、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引导公共文化艺术产品创作和生产,规划、实施文化影视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基层公共文化影视新闻出版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监督财政核拨本系统各单位的专项经费的使用、公益文化(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采购。
(三)管理全市文化市场,负责审核和办理文化影视新闻出版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复议案件工作;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四)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负责全市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普及工作,组织市级重点文化遗产保护单位(项目)的审核工作和省级以上重点文化遗产保护单位(项目)的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文化遗产保护与抢救和文物执法工作,负责市级考古发掘、文物保护、文物维修项目和重大展览项目的审核工作和省级以上考古发掘、文物保护、文物维修项目和重大展览项目的报批工作;负责申报和管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和文物维修经费。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广播影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全市广播影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节目,组织审核和监管其内容和质量;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来鹰的电视摄制组和中外合拍电视剧等事项。
(六)负责全市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含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播出等机构业务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发射功率的审核及管理工作,负责对从事文化影视新闻出版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指导全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科研信息工作。
(七)拟订全市文化影视新闻出版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全市文化影视艺术创意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文化影视新闻出版产业统计工作。
(八)管理全市新闻出版事业,负责全市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图书、报刊、电子等各类出版物的审核和监管。
(九)指导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业的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系统内人事制度改革;负责本系统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考试)和资格认定等有关工作;管理行业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归口管理全市对外文化交流和合作等工作,指导相关行业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的业务活动。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