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鹰府办发〔2017〕43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鹰府发〔2013〕29号)、《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鹰府办发〔2016〕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经市政府研究,现就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市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就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招标投标等前期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
二、建安投资概估算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第三方进行二次优化设计。
三、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招标前必须将招标文件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重大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一律提交市 长办公会议研究。
四、除经市政府批准采用EPC模式实施的项目外,为保证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中的电梯(含扶梯)、 空调(含中央空调)、音响、照明(含舞台灯光)、信息智能化、实验检测、排水排污、医疗、教学、监控、会议室、食堂设备,以及室内外体育娱乐设施设备等设备安装工程,凡单项概(预)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单独采购,不得与项目主体建筑工程一同招标。采购前其采购控制价须经市财政局评审确认,事先未经市财政局评审确认采购控制价的,其中标价不得作为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评审(审计)该设备工程结算,以及市财政局、市国资公司等部门(单位)拨付该设备采购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五、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预、决(结)算报市政府交办市财政局或市审计局评审(审计),市财 政局或市审计局负责预、决(结)算评审(审计),并经市政府 同意后批转项目建设单位执行。
六、项目主管部门应对本部门当年需实施的城市维护项目和列入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且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其他项目,进行统一打包招标确定监理单位。为方便项目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除城市维护项目外,对列入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且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其他打包招标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中标方按项目分别签订监理委托合同。
七、工程监理费实行限额控制。凡工程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其施工监理费费 率不得超过0.7%;工程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 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其施工监理费费率不得超过0.6%。对 个别技术确实复杂的政府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监理费招标费率。
八、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和合同要求,精心组织,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合同内容和调整概算的,要严格执行《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鹰府发〔2013〕29号)第十八、十九条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工作的通知》(鹰发改投资字 〔2015〕12号)第二条等相关规定,未执行上述文件规定的, 由市监察局按照《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问责办法(试 行)》(鹰府发〔2014〕35号)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九、市政府于每年端午节、中秋节、春节前召开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联审联批会议,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国资公司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等参加会议,并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汇报本部门实施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必须于每年端午节、中秋节、春节30天前将需列入市政府当次项目 建设资金联审联批会议研究审批的项目建设资金申请报告及附 件资料报市政府,市政府按照项目建设资金出资渠道,将相关项目建设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资料分别转至市财政局、市国资公司等部门(单位)审核提出意见。凡逾期报送的,一律转入下一次项目建设资金联审联批会议研究审批。
十、调整现行项目建设资金审核拨付方式,将项目建设资金审核拨付方式由现行的逐项逐笔审核拨付方式,调整为“先预拨、后清算”的审核拨付方式。市财政局、市国资公司等部门(单位)平时不再对各建设项目的每个子项目的资金需求进行逐项逐笔 审核,而是根据“先预拨、后清算”的原则审核提出意见,经市政府项目建设资金联审联批会议研究审批后,拨付项目建设资 金。具体操作如下:
1.城市维护项目(不含属固定维护性质的管养类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在市政府批准的前提下,由市财政局等部门(单位)根据市政府当年下达的城市维护项目计划文件先一次性预拨30%,剩余资金待项目决(结)算经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审查(审计)后,按照市政府《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鹰 府办发〔2016〕5号)文件规定进行拨付并清算。经市政府批准补充列入城市维护项目计划,或市政府相关文件明确不需到发改部门办理相关前期手续的建设项目,参照该规定执行。
2.其他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在资金允许和市政府批准的前提下,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公司等部门(单位)按照发改部门可研报告批复估算投资中的前期费用投资一次性预拨80%;主体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且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按照发改部门批复概算投资中的建安投资(含设备投资,下同)费用再预拨20%;主体工程完成50%以上工程量时,按照建安投资费用预拨20%;主体工 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再按照建安投资费用预拨20%;剩余资金待项目决(结)算经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评审(审计)后,按照市政府《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鹰府办发〔2016〕5号)文件规定进行拨付并清算。根据资金筹措等实际情况,对以上资金预拨比例可作适当调整。对个别概算投资较大、工期跨度很长或变更确实较大的项目,也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审批资 金。
十一、市本级政府投项目完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后续整改落实情况均要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
十二、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评审(审计)。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本级单项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以及未列入市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结算进行评审。
市审计局负责对市本级单项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含城市维护项目)结算进行审计,负责对列入其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含其所有子项目)结算直接进行审计,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单项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结算进行抽查审计,每年抽查审计项目不得少于3个。如出现市审计局抽查审计审减率超过5%以上(含5%)的情况,将视 情进行问责。
经市政府批准,对重大项目结算可由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进行联合审计(评审)。
十三、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评审(审计)。
市财政局负责对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价在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且未列入市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竣工财务 决算进行评审。
市审计局负责对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价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重大项目或列入年度审计计划项目的竣工财务决 算进行审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工程结算评审(审计)完成后2个月内向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十四、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预(结)算经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评审(审计)后,如审减率达到15%以上(含15%)的, 其提取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须在《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鹰潭市城市建设项目部工作经费提取标准的通知》(鹰府办 字〔2013〕115号)文件规定标准基础上下浮10%,并应依照合 同约定扣减施工单位工程款。
十五、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审计)完成后,按规定及时将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归档管理。
十六、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的项目,由市监察局按照《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问责办法(试行)》(鹰府发〔2014〕35号)进行问责。
十七、市政府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7年10月9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办公室,鹰潭军分区政治部;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群众团体,
新闻单位;驻鹰各单位。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7年10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