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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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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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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
申办材料 |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代理关系证明和合作协议;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 3、实施方案 4、证明申请人从事相关活动目的的有效文件 |
办理程序 |
窗口受理---提交材料、审核---审批--窗口出件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 |
承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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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行政服务中心市林业局窗口 周一至周五早上8点至下午5点 335000 |
联系方式 |
6264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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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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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咨询 |
http://yt.jxzwfww.gov.cn/egov/jxyt/ask/ask_dept.jsp |
网上办理 |
http://yt.jxzwfww.gov.cn/ |
状态查询 |
http://www.jxzwfww.gov.cn/wy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