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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十四条:“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对转让森林资源的申请进行审核或者审批:……(二)面积5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审核或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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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对转让森林资源的申请进行审核或者审批:……(二)面积5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审核或审批;……” |
申办材料 |
(一)书面申请;
(二)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三)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及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受让的森林资源用途说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转让共有或者合资、合作经营的森林资源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共有人或者合资、合作各方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转让国有森林资源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拟转让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报告。
转让集体森林资源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拟转让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意集体森林资源转让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
办理程序 |
窗口受理---材料审核——公告——审批——书面通知 |
办理时限 |
4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 |
承办机构 |
行政服务中心市林业局窗口 |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行政服务中心市林业局窗口 周一至周五早上8点至下午5点 335000 |
联系方式 |
6264076 |
监督电话 |
6433833 |
网上咨询 |
http://yt.jxzwfww.gov.cn/egov/jxyt/ask/ask_dept.jsp |
网上办理 |
http://yt.jxzwfww.gov.cn/ |
状态查询 |
http://www.jxzwfww.gov.cn/wy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