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园林局、水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管委会),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114项行政许可事项证明材料的决定》(赣府发〔2017〕34号)精神,进一步减少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现将我厅《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证明材料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是已取消的证明材料,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二、法定材料改由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或相关工作改由审批部门组织实施。
附件: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证明材料目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 件
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证明材料目录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证明材料名称 |
1 |
12001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
营业执照 |
2 |
12002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乙级及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3 |
12003 |
乙级及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4 |
12004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
5 |
12007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
企业营业执照 |
6 |
12008 |
建筑施工企业(含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7 |
12009 |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
8 |
12010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核准 |
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
9 |
12011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 |
营业执照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