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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硫、磷、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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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七条 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特别许可办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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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必须有完整的企业基本情况资料(按附件要求填报); 2、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地业(部颁)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或部颁标准的产品,暂按企业标准执行); 4、必须具备标准的计量与检测设备; 5、有完整的环境保护设施,所排放的“三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6、生产、储存现场无事故隐患; 7、生产、储存、销售有标准、完整的台帐; 8、国家其他管理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所规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以及生产该品种所必需的其它有关证件; 9、必须具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10、必须具备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要求的标准设施位置图、工艺流程草图、设备布置图、关键设备一览表、生产记录样张、产品销售记录样张等有关文件; 11、企业法人代表必须了解《条例》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企业活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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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材料 |
1、企业地理位置图及交通图 2、企业厂区平面位置图 3、车间设备平面布置图 4、产品工艺流程简图 5、企业接待国际禁化武组织核查方案 6、企业视察前情况介绍 7、企业监控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 8、产品质量标准 9、产品说明书 10、生产记录样张 1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2、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危险化学品)复印件 13、生产特别许可申请表 14、设区市工信委的行文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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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该申报事项由市工信委窗口受理。先由受理人员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后受理人员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整理并初审意见后,提交窗口审批负责人签署初审意见。审批通过后向省工信委转报。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内转报。 |
收费标准 |
收费政策尚未出台,暂时不收费 |
承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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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信委窗口,邮编:335000 |
联系方式 |
0701-6221909 |
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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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咨询 |
http://yt.jxzwfww.gov.cn/egov/jxyt/ask/ask_dept.jsp |
网上办理 |
http://yt.jxzwfww.gov.cn/ |
状态查询 |
http://www.jxzwfww.gov.cn/wy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