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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硫、磷、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设施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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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 第八条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 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在开工生产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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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必须有完整的企业基本情况资料(按附件要求填报); 2、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必须具有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必须具有产品的理化、危险性、毒性及急救措施等各项说明; 5、必须具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6、必须具备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要求的标准设施位置图、工艺流程草图、设备布置图、关键设备一览表等有关文件; 7、企业法人代表必须了解《条例》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企业活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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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材料 |
1、企业地理位置图及交通图; 2、企业厂区平面位置图; 3、车间设备平面布置图; 4、产品工艺流程简图; 5、关键设备一览表; 6、可行性研究报告; 7、产品说明书; 8、新、改、扩建申请表; 9、设区市工信委的行文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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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该申报事项由市工信委行政服务科受理。先由受理人员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后受理人员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整理并初审意见后,提交行政服务科审批负责人签署初审意见。审批通过后向省工信委转报。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内转报。 |
收费标准 |
收费政策尚未出台,不收费 |
承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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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鹰潭市东湖行政服务中心,邮编:335000 |
联系方式 |
0701-6221909 |
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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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咨询 |
http://yt.jxzwfww.gov.cn/egov/jxyt/ask/ask_dept.jsp |
网上办理 |
http://yt.jxzwfww.gov.cn/ |
状态查询 |
http://www.jxzwfww.gov.cn/wy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