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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26号修订) 第十四条第三款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3号) 第十七条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的,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企业获得生产批准证书后,方可生产所批准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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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具有已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 2、产品有效成份确切,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 3、具有一支足以保证该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 4、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相应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厂房、辅助设施及计量和质量检测手段; 5、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设施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6、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三废”治理设施和措施,污染物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7、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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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材料 |
1、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4、具备相应资质的省级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距申请日一年以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5、新增原药生产装置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6、生产装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审批意见(申请证书的产品与企业现有剂型相同的可不提供); 7、加工、复配产品的原药距申请日两年以内的来源证明; 8、分装产品距申请日两年以内的分装授权协议书; 9、农药登记证或该产品在国内已办理农药登记的情况说明; 10、设区市工信委的行文意见; 11、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新增原药产品的,应当提交前款1、2、3、4、5、6、10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新增加工、复配产品的,应当提交第一款1、2、3、4、6、7、10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新增分装产品的,应当提交第一款1、2、3、4、8、10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提交第一款1、2、3、4、7、9、10项规定的材料。 分装产品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提交第一款1、2、3、4、5、8、9、10项规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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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该申报事项由市工信委行政服务科受理。先由受理人员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后受理人员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整理并初审意见后,提交行政服务科审批负责人签署初审意见。审批通过后向省工信委转报。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内转报。 |
收费标准 |
2100元/个 |
承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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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鹰潭市东湖行政服务中心,邮编:335000 |
联系方式 |
0701-6221909 |
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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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咨询 |
http://yt.jxzwfww.gov.cn/egov/jxyt/ask/ask_dept.jsp |
网上办理 |
http://yt.jxzwfww.gov.cn/ |
状态查询 |
http://www.jxzwfww.gov.cn/wy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