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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326号修订) 第十三条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设立的条件和审核或者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3号) 第六条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核准,核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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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3、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4、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5、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的农药; 6、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7、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自2008年3月1日起,新开办的农药企业核准资金最低要求为:原药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投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费),其中环保投资不低于投资规模的15%;制剂(加工、复配)(包括鼠药、卫生用药)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投资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费),环保投资应不低于投资规模的8%。不再受理分装企业、乳油和微乳剂制剂加工企业核准。制剂(加工、复配)企业新增原药生产,须重新核准。 |
申办材料 |
1、农药企业核准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现有企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通知书》(新办企业)复印件; 3、环保意见(原药项目需提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评批复意见); 4、产品企业标准; 5、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清单; 6、企业厂房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7、管理、技术、化验人员学历和资格证复印件; 8、企业演示光盘; 9、设区市工信委的行文意见; 10、可行性研究报告(原药项目需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 11、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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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该申报事项由市工信委行政服务科受理。先由受理人员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后受理人员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整理并初审意见后,提交行政服务科审批负责人签署初审意见。审批通过后向省工信委转报。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内转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承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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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鹰潭市东湖行政服务中心,邮编:335000 |
联系方式 |
0701-6221909 |
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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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咨询 |
http://yt.jxzwfww.gov.cn/egov/jxyt/ask/ask_dept.jsp |
网上办理 |
http://yt.jxzwfww.gov.cn/ |
状态查询 |
http://www.jxzwfww.gov.cn/wy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