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支持全域旅游发展创新用地保障12条意见
近日,为深入贯彻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和鹰潭市委总体发展思路,加快我市旅游业改革创新,进一步提高旅游业用地市场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我市出台支持全域旅游发展创新用地保障12条意见,从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到确权登记服务“一条龙”进行改革创新,全力支持全域旅游。
旅游用地计划指标专项保障。加快编制旅游产业发展规划,保障投资大、发展前景好的旅游产业发展重点区片、重点项目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对选址在“一核、两带、三区、四片”范围内的市级以上重点旅游项目,其所需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实行应保尽保,市对各地旅游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实行专项下达,各地对本行政辖区内旅游发展的用地计划指标予以重点保障,做到“市里有专项、县里有保障”。
旅游用地供应方式灵活多样。对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其土地供应方式、价格、使用年限依法按旅游用地确定。同时,支持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对旅游项目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PPP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PPP项目,可以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挖掘和整合土地资源要素,促进旅游产业创新发展。鼓励机构利用存量土地参与旅游。对文化遗产、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大型农场(林场)等机构利用现有房产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过渡期政策。鼓励农民农村参与旅游。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退出宅基地、公共设施用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民宿体验、餐饮服务、农产品展销等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服务设施,以及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在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逢建必报的前提下,允许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合作建房、租赁合作经营房产,共享收益。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农场(林场)发展旅游产业。可通过盘活农村及农场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四荒地”和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闲置校舍、村庄空闲地、可用林场和水面等资产资源发展旅游产业。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方面,允许非耕农用地在不破坏土壤耕作层的条件下,临时用于公共停车。允许在优先保障农业生产,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将现状合法、已用于规模化、现代化农业生产的农业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和农资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存放场所等用地,临时用于公共停车。
着力提高旅游发展用地服务效率。用地报批方面,建立用地报批提前介入、现场办公、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和专人负责跟进等机制,提高用地报批效率。确权登记发证方面,坚持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减少办证环节,不动产登记费按规定标准5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