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鹰国用(2010)第3430号
宋香娥
苏冬文
土地证
沿江大道6号信江清波雅苑鑫涛苑2号楼7号(1-3层)
司法裁决
公告单位:鹰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年09月26日
鹰潭市人民政府 主办 联系:ytzfb@www.lanhuatex.com 地址:江西省鹰潭市经济大厦 赣ICP备050058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