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新农村建设示范线、示范片、示范点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集中力量、集中资源、集中资金全力推进9条示范线、10个示范片、14个示范点的新农村建设,提高财政资金 使用效益,根据《鹰潭市“整洁美丽、和谐宜居”新农村建设行 动规划(2017-2019年)》、《2017年全市“整洁美丽、和谐宜居”新农村建设实施方案》和《新农村建设资金和农村清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补范围为全市14个市级示范点,9条示范线、10个示范片内400个左右需要改造提升的村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奖补资金包括示范点、示范片、示范线的市县两级奖补资金,奖补资金实行市县1:1配套、市级统筹整合、统一下拨。市级示范点市县两级财政奖补资金原则上每个村点1000万元;示范线、示范片内每个提升改造村点市县 两级财政奖补资金20万元。各地也可视当地财力情况,适当提 高财政补助标准。
第四条 财政奖补资金的分配坚持以下原则:
1.适度铺底,重在绩效。对市级示范点给予适度铺底资金,按照15%铺底资金、85%绩效资金进行分配。
2.先建后补,注重实效。市级示范点绩效资金补助依据主要围绕“九看”:看投资规模、看工程质量、看施工进度、看整体 效果、看村点特色、看资金管理、看长效机制、看发展后劲、看村风民风(具体考评方案另行制定)。示范线、示范片财政奖补 资金采取先行建设,依据验收结果给予财政资金奖补。
3.规范管理,阳光操作。建立村民理事会为主体、乡(镇、场)具体负责、县级指导监管的三位一体工作机制。按照一县一策的原则,各县(市、区)制定新农村建设管理办法。财政奖补资金至少每半年在村内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张榜公布,公开内容应列出资金来源明细、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支出明细,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财政奖补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财政奖补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14个示范点规划编制经费;
2.14个示范点基础设施建设、公共环境建设、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3.14个示范点的特色产业发展、乡村旅游以及文化内涵挖掘等特色亮点打造;
4.示范线、示范片内村庄的房屋改造提升(包括平改坡、外墙粉刷等);
5.示范线、示范片内村庄的美化、绿化和亮化;
6.示范线、示范片道路两旁坟墓迁移、深埋和遮挡设施建设。
第六条 财政奖补资金不得使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村组集体日常开支;
2.村组干部误工补助、各项补贴;
3.偿还集体债务;
4.村组招待等开支;
5.困难户补助等福利开支;
6.其他应有农户自己承担的自建项目。
第三章 财政奖补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七条 市级示范点财政奖补资金的拨付。
市级示范点完成修建性详规和施工图设计,并基本完成“七改三网”等建设内容,可以申请拨付财政奖补资金总额15%的铺底资金。
市级示范点财政奖补铺底资金的拨付程序:示范点提出申请→乡(镇、场)组织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县级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考核、提出初审意见→市级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报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市财政局、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文下拨。
市级示范点财政奖补绩效资金依据《市级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绩效考评方案》,根据示范点考评结果进行分配,由市财政局、 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文下拨。
第八条 示范片、示范线财政奖补资金拨付程序。
经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的示范片、示范线上的村点完成房屋改造、美化绿化等工程后,由村点提出申请(同时提交项目预决算材料、工程合同、工程小结以及其他相关凭证)→乡(镇、场)审核汇总,提出申报意见→县级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现场审核、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现场验收→市 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由市财政局、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文下拨。
第九条 财政奖补资金管理。
县级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县两级财政奖补资金 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按村点设立财政奖补资金明细账。财政奖补资金只能拨付到乡镇财政所或乡镇“三资办”、国有农场 财务科。
乡镇财政所或乡镇“三资办”、国有农场财务科设立新农村 建设财政奖补资金专账,并采取分村点核算,分村点设立明细账。
各个村点要按照省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编制的“村点资金收支台账”,详细记录村点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十条 财政奖补资金报账。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乡(镇、场、局)报账制。村民理事会填写资金报账申请单,并附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由经办人、理事长、村委会、乡镇有关领导签署意见后,在乡镇财政所或乡镇“三资办”、国有农场财务科报账。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 立健全财政奖补资金项目和财务的档案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各项资料齐备。
第四章 财政奖补资金的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资金、项目管理责任。市、县两级财政局、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资金和项目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实行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当年新农村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在绩效考评过程中,发现套取、挤占、挪用、截留项目资金的,除收回项目专项资金、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外,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关 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出台相应的资金管理细则,并将管理细则报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新农村建设领导 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