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减轻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提高抗灾防护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全市地税干部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鹰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鹰府发〔2005〕28号)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机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赣地税办发〔2005〕10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重大,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包括:
(一)社会安全性突发公共事件。主要指不法分子抗税或聚众闹事;攻击和破坏地税系统计算机网络;到办公机关或办税服务场所无理取闹,严重影响税收执法,干扰地税机关正常办公等。
(二)自然灾害性突发公共事件。主要指暴雨、台风、冰雹、龙卷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直接灾害和次生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三)事故性突发公共事件。主要指交通事故;电力、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生活用水严重污染;办公楼、职工集体宿舍等火灾等。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指可能造成干部职工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影响公共健康事件。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鹰潭市地税系统突发公共事件。
第四条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做到常备不懈、平战结合、超前预警、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第五条 成立鹰潭市地方税务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地税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董国珍任组长,贺春景、汪金明、陈北斗、周庆华、钟圣生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办公室、计财科、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人教科、监察室、信息中心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局应急办”)负责日常工作。
市局应急办设在市局办公室,主要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风险评估与情况预测以及组织相关的宣传和培训;负责相关制度的制定和对相关制度落实情况及设备状况的检查或维护;定期或随时向省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通报情况,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会议的召集,有关信息的收集、反映;根据事件的发生,蔓延的程度,提出应急措施。
第六条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分工是:办公室牵头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文件的起草和信息的发布;计财科负责专项资金计划的落实和经费的保障;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员调度、排查、收拢、疏散和伤亡人员的慰问、抚恤工作;人事教育科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干部职工安全教育;监察室负责违规、违纪人员的处理工作;信息中心负责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运行的保障工作。
各县(市、区)地税局和市局各直属单位也要成立应急事件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 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和各县(市、区)地税局的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人秘股长、综合股长)为第一联络人,当事人(受理人)为第一报告人。
第三章 应急准备和预案
第八条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全员防灾教育工作,普及紧急避险、自救互救和急救知识,开展以火险、爆炸、煤(毒)气泄漏、地震等高频次突发事件为背景的紧急自救互救和逃生演练,并做好各项活动记录,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应对能力。
第九条 各级地税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资金需求。
第十条 市局机关、各县(市、区)地税局和市局各直属单位要在总体预案的指导下,分别建立起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形成全系统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一条 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按其严重性、可控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个等级:
(一)四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简单,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影响较小,单方面力量即可处置的一般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等级为四级,用蓝色表示。
(二)三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复杂,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影响较大,需由几个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等级为三级,用黄色表示。
(三)二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复杂,对人身安全、社会财富及秩序造成严重损害,需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等级为二级,用橙色表示。
(四)一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极其复杂,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公众生产、生活秩序,对人身安全和社会财富造成特大损害,需动员全社会力量联合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等级为一级,用红色表示。
(五)各单位在接到上列各级别警示预报后,由本单位应急办立即向所在地政府部门报告,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处置。
第四章 启动与实施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现突发公共事件时,要立即向市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紧急情况下要根据具体事件需要,先行拨打110或119、112报警台和120急救台报警后,再向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应说明事件发生地点与时间、伤亡人数、影响范围、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当地处置能力、联系人员和方式等。初次报告应在发生突发事件或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初次报告的一般程序是:(1)当事人(受理人)向第一联络人报告;(2)第一联络人向本单位第一责任人汇报的同时,向市局应急办报告;(3)市局应急办在做出初步判断后,向市政府和省局应急办报告。
初次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当事人应首先根据具体事件需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或119、122报警电话或120急救台电话,在实施紧急求救后再按程序逐级报告。
2、阶段报告应说明事件发展变化趋势、处理情况、救急物资需求等,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阶段性报告应在事件处理过程中随时报告。阶段性报告的程序是:(1)各县(市、区)地税局向市局应急办书面报告;(2)市局应急办视情况向市政府和省局应急办书面报告或口头报告。
3、总结报告应说明事件发生的过程、原因、存在问题及防范和处理建议等。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处理完毕5日内报告。
第十三条 发生二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市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省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市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开设现场指挥部,并立即开展下列工作:
(一)启动相应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系统;
(二)听取先期处置情况,了解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伤员救护情况;
(三)组织协调现场的人力、物力,开展进一步的处置工作;
(四)根据事态变化提出相应的应急解决方案,必要时果断请求上级支援。
第十四条 应急领导小组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迅速控制事态和现场,维护秩序;
(二)立即抢救伤员,疏散转移干部职工,开展事件调查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快速堵塞事故源,展开救火、排爆、工程抢险、抢救公私财物等救援行动。
第十五条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要区分性质、类别,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人民内部矛盾的群体性事件,以教育疏导为主;
(二)敌我矛盾性质的暴力恐怖事件,应协助有关部门快速抢险救援,保持重点目标,控制社会影响,协查暴力恐怖分子;
(三)自然灾害性突发公共事件,应减少损失,恢复重建,妥善安置;
(四)事故灾难性突发公共事件,应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做好善后工作;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依靠科学,强化救治,依法管理,防止扩散。
第五章 善后和终止
第十六条 按照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下列善后工作:
(一)组织受灾(难)职工转移安置;
(二)进行物资救济和资金支持;
(三)探望伤病职工、死者家属;
(四)慰问受灾职工和抢险救灾人员;
(五)总结经验教训;
(六)其他善后工作。
第十七条 事件发生地税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灾害和事故损失评估,事件(案件)调查,认定责任,做出结论。
第十八条 在确定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各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终止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报上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预案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