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颁布30周年,这是档案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档案工作者的喜事。
《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和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档案法》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档案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法制建设取得的一项硕果,是档案工作诸多改革中最重大的事件,它标志着我国的档案事业开始走上了依法治档的轨道,具有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它有效保护了档案财富的完整与安全,成为开发档案资源的有力武器;它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档案事务的行为准则;它使档案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利用,扎实推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的发展。